中國法院裁定:企業不得以 AI 取代為由解雇員工
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,認定企業不能僅以 AI 取代為由、以節省成本為目的解僱員工。此項判決於 4 月 28 日與其他類似裁定一同公布,在美國和歐盟尚無對等保護措施的情況下,為 AI 自動化浪潮下的勞動法建立了重要先例,全球科技業因 AI 自動化引發的裁員在 2026 年第一季已超過 7.8 萬人。
在全球尚無先例的一項裁決中,中國法院確立了一項原則:企業不能僅僅因為 AI 系統能以更低成本完成某人的工作,就合法解雇該名員工。
此次判決來自杭州中級人民法院。2026 年 4 月 28 日,杭州中院發布了一份涉及 AI 企業與勞工保護的「典型案例」彙編——這是中國司法體系刻意釋出的法律訊號,旨在為中國科技業設定預期標準。其中最受關注的案例,是一位在法院文件中被稱為「周某」的品質保證工程師,他的案件已成為中國勞動法如何適用於 AI 驅動型企業重組的標誌性範本。
建立先例的案件
周某的雇主——一家名稱未予公開的科技公司——在部署大型語言模型承擔其大部分品管職責後,將他的月薪從 25,000 元人民幣(約合 3,450 美元)降至 15,000 元。周某拒絕接受降薪,公司隨即以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」為由終止其勞動合約。
根據中國《勞動合同法》,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」是企業在不取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合法解除合約的少數理由之一。該公司的論點是,將 AI 整合進工作流程構成了上述法律意義上的「重大變化」——若此論點成立,將為科技業全面以 AI 驅動裁員打開大門。
余杭區人民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,杭州中院在二審中予以維持。判決認定,AI 的導入及其帶來的成本節省,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「客觀重大變化」——法院認定,此一變化是管理層的商業決策,而非使合約無法履行的外部條件。公司被判令支付周某欠薪及訴訟費用。
深圳的一家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作出的類似判決,也在 4 月 28 日的案例彙編中受到再次強調:在沒有企業財務困難、真實業務縮減或個人績效問題等佐證的情況下,主要以 AI 替代為由削減人力的解僱,均屬違法。
為何意義超越中國
這項判決的國際意涵,並不在於中國企業會突然停止部署 AI——事實上不會如此,法院也謹慎地避免暗示 AI 的應用本身有問題。判決的意義,在於法院所劃定的法律界線:AI 部署是一項商業選擇,而這項選擇的成本不能透過單方面終止合約轉嫁給勞工。
美國目前沒有對等的保護措施。美國的隨意雇用(at-will employment)制度賦予雇主廣泛的裁量空間,可以以任何經濟上合理的理由重組人力,包括以 AI 取代人工。歐盟即將實施的《AI 法案》(AI Act)在就業情境中的「高風險」AI 系統方面有若干規定,但執法機制薄弱,且未賦予被 AI 取代的勞工直接的復職請求權。
這種對比相當明顯。根據 The Next Web 彙整的數據,2026 年第一季全球因 AI 自動化明確引發的科技業裁員已超過 7.8 萬人次。包括 Snap、IBM、Salesforce 等企業及各類中型軟體公司,均在過去六個月內以 AI 效率提升為裁員因素之一,通常未遭任何法律挑戰。
中國勞工現在擁有一項法律籌碼,是其他地方的同行所沒有的。
中國境內的執法現況
現實問題在於:這些判決能否得到積極執行?中國的勞動法體系高度依賴勞工主動提出正式申訴或訴訟——這是一個門檻較高的程序,許多處於脆弱雇傭狀態的員工並不願意走這條路。
不過,杭州中院發布「典型案例」本身就相當於監管指引。這向企業人資部門和法務團隊傳遞了清晰的法律訊號,讓他們知道法院對哪些情形會予以支持、哪些不會。試圖複製周某案解雇模式的企業,現在面臨的訴訟風險已相當明確,即便執法力度仍參差不齊。
這些判決的出台,也與中國政府對青年失業率的更廣泛關切相呼應——2026 年初,中國青年失業率徘徊在 14% 附近,科技行業中等技能白領的就業壓力也持續加大。法院裁決方向與官方政策立場一致,使得下級法院更可能循此基準一以貫之。
對全球 AI 政策的啟示
這項判決引起了歐洲和美國勞動法學者的廣泛關注,他們正在研究本國是否應建立類似的保護機制。
The Next Web 引述一位勞工政策研究者的話說:「中國在這個議題上的動作比任何西方司法管轄區都快。他們的邏輯本質上是:AI 帶來的效率收益歸屬雇主,但損失不能自動轉嫁給勞工。這是一個自洽的法律原則。」
這一原則是否能夠移植到其他法律體系,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國截然不同的政治生態。在美國,企業遊說力量強大,勞動法改革長期停滯,短期內出現類似保護措施的可能性有限。在歐洲,勞工委員會制度和社會夥伴模式賦予勞方更大的立法影響力,杭州的判決或許能找到更具接受度的聽眾。
對全球 AI 產業而言,這背後的宏觀命題並不陌生:技術部署的速度一旦遠超監管能跟上的步伐,法律反彈終將到來。杭州法院的裁決,是這場反彈以正式法律形式具體呈現的早期案例——而且是異常清晰的一個。
現在的問題不是其他司法管轄區是否會跟進,而是何時。